商丘两家机动车检测公司造假被查又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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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商丘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势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第三方服务机构造假案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商丘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案件,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五起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睢阳大队、梁园大队、民权分局提出表扬,请全市学习借鉴。

2023年5月2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对睢阳区某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检查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德州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9日对该项目进行了检测,在检测液阻项目时,未按照检测规范的要求将液阻检测装置软管与2号加油机三通检测装置对接,未对液阻项目进行检测。但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号加油机液阻检测结果为氮气流量18L/min时检测值18Pa,氮气流量28L/min时检测值31Pa,氮气流量38L/min时检测值47Pa。经调阅监控视频并询问检测人员,查明该公司检测人员未经检测,直接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该公司在检测服务中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3年7月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德州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罚款23200元。

一是开展专项整治,深挖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聚焦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联合环评、监测等技术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辖区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地毯式”排查,深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二是全面收集证据,有效突破辩解。检测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存在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面对调查,当事人一度否认存在造假行为。执法人员围绕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时间和项目,根据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技术规范,仔细调阅当日视频监控,经过三个摄像头多角度的视频回放,精准锁定了检测报告造假违法事实,有效突破了当事人的辩解。

2023年3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对商丘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商丘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一案开展调查。

1.未经环保检验为豫RXXXXX、豫NXXXXX车辆上传其他车辆合格报告单办结检车业务。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豫RXXXXX、豫NXXXXX车辆未上环保检车线,调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发现,豫RXXXXX、豫NXXXXX车辆分别上传豫NXXXXX、豫NXXXXX车辆的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2.未经环保检验且未上传环检报告单为豫NXXXXX、豫NXXXXX、豫NXXXXX车辆办结检车业务。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豫NXXXXX、豫NXXXXX、豫NXXXXX车辆未上环保检车线,调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发现,豫NXXXXX、豫NXXXXX、豫NXXXXX车辆的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为合格;

3.未经环保检验为豫NXXXXX车辆上传上年度车辆合格报告单办结检车业务。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豫NXXXXX车辆未上环保检车线,调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发现,豫NXXXXX车辆上传上年度车辆合格报告单;

4.为环检不合格的豫NXXXXX、皖SXXXXX、豫NXXXXX车辆上传其他车辆合格报告单办结检车业务。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豫NXXXXX、皖SXXXXX、豫NXXXXX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为不合格,调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发现豫NXXXXX、皖SXXXXX、豫NXXXXX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为合格;

5.让冒黑烟的豫NXXXXX车辆通过检测。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中豫NXXXXX车辆移动摄像头发现该车在环保检测时冒黑烟未终止检测,而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为合格;

6.额定转速填写错误。在卡车之家网站查询发现豫NXXXXX车辆发动机型号为4D22E,额定转速为3200(r/min),而该车环保检车时填写额定转速为3000(r/min),降低了转速;

7.3号重柴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均没有与设备相连接。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检车车辆移动摄像视频发现,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3号重柴线在环保检测车辆时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均没有与设备相连接。

该公司未经检验检测为机动车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5月1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5.6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00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机动车开展检测工作。

一是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工作,是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重要举措,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今年环境执法工作的重点。

二是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培训、管理,确保检测设备、仪器、监控设施等正常运行。做好检测设备、仪器、监控设施等各项校准、标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确保各项检测工作正常、出具合格、合法检测报告。

2023年3月22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执法人员对民权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该公司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机动车排放进行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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