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十起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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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截至目前已累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千户,专项治理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各类信用高风险企业,紧盯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集中查处了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件,提升了信用监管威慑力,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将被撤销气瓶充装资格的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7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取当事人2023年6月规格为50kg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记录8053条,发现其中有333条超过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021)中GB/T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号为YSP—118的钢瓶要求的最大充装量。

经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月对当事人超量充装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在2023年6月再次发生超量充装的违法行为,且超量充装的钢瓶数量较多,情节严重。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撤销当事人气瓶充装资格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液化石油气进行超量充装,易导致气瓶内压力增高,存在气瓶变形甚至爆炸的安全风险。当事人无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超量充装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严惩。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区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6月29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检查时,在其库房货架上发现了4个仅标明“万美”牌标志,未标注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通过网络购买了80个“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已陆续向客户销售安装了76个。其中,当事人在“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仍然为永宁县某经营店销售安装了上述“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依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有关规定,应在调压器壳体明显的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包括制造厂名称、商标、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燃气流动方向等内容的标志或铭牌。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从重的行政处罚,没收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在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不吸取事故教训,不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产品质量经营主体责任,仍然销售安装明显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将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未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的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6月22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和进行气瓶充装活动。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正式实施后,当事人对2.6万只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出具了虚假鉴定结论。在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依然使用已报废的气瓶进行充装活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等规定,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燃气经营单位,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开展检验活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并使用已经报废的气瓶实施充装,主观故意明显,给燃气使用者和相关人员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予以严惩。

四、湖北省武穴市市场监管局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武穴市龙坪液化气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1月,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武穴市龙坪液化气站在现场充装的一只气瓶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该气瓶为设计使用年限8年的燃气气瓶,已超出设计使用年限3年且未见有效检验(安全评定)合格、延期使用报告。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7日间共充装气瓶2501瓶,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仅为549瓶,充装后检查记录为550瓶,当事人充装1951个气瓶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及填写记录。

武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超出使用年限且未经检验的气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并对当事人处以1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印发了《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充装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等违法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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